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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在台中女中對同學演講時,我告訴同學以前在偵辦一件殺人案時,曾和一個殺人犯有一段對話,我問嫌犯說:「你年輕力壯,對方看起來那麼瘦小,你何必動刀殺他呢?嫌犯擺出一種蠻橫的態度,一點對生命都不尊重的語氣說:「我不高興嘛!誰叫他就在這時候來惹我?」我就發生的過程問他,你和他本來都是好朋友,才會聚在一起喝酒的不是嗎?難道有什麼深仇大限,說翻臉就翻臉?就算是打架,又何必動刀呢?現在可好了,殺了人你知道有什麼嚴重的後果嗎?他仍不在乎的回答說,做都做了,還提這些有什麼用?嫌犯被帶回警局,他的母親來看他,因此我有點感慨的問他,你剛才有沒有看到對方的母親,年紀也已那麼大,看她的模樣日子也不會有多好過?她只一再的哀求醫師要救她的兒子的生命,你心裡難道一點感覺都沒有?對了,你的母親不是也來看你了嗎?你的母親的年紀不是也很大啦,如果今天被殺的人換成是你,你想你的母親會怎樣?

可能是提到了他的母親,他才掉下了眼淚表示後悔,在演講中,我再跟同學提到,發生在台北林口那一件兒子殺害父母親的血案,有一個姓林的孩子夥同一個蘇姓少年和四個女生,對自己親生的父母親砍殺了109刀,造成其父母親當場喪命,他還恐怕他的父母親還有一口氣在,要他的女朋友用藥物注射到他父母親的身上,同樣是發生在台北林口,陳姓凶手夥同姓高同黨等綁架殺害白姓女同學的命案,案後陳犯又挾持南非武官一家人時的蠻橫言行,使得大家對社會治安失去信心,對人性產生懷疑,其根本原因是許多青少年對於法律不重視,因而憑一時的衝動觸犯法律,斷送自己美好的前途,更傷害了許多許多無辜的人;我舉出的三個案例,嫌犯都觸犯了刑法上的殺人或傷害罪,相關法律的規定有

刑法有關殺人、傷害罪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殺人者之動機或手段,若屬下述四種謂之重大情節,常被處最重之刑罰

  1. 殺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國家元首
  2. 殺人之手段殘酷,如刺殺、毒殺或殘殺
  3. 殺人是為達到犯他罪之目的,如謀財殺人、強姦殺人或縱火殺人
  4. 殺人者之本性凶惡,如蓄意謀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養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被害人所做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且足以引起公憤,犯者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刑法所謂傷害致人於死者,係指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聯絡者而言,不惟以傷害行為直接致人於死亡者為限,即因傷害而生死亡之其他原因,如因自然力之參加以助成傷害導致死亡之結果,亦不得不認為是因果關係之存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指造成下列之傷害

  1.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4.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5. 毀敗生殖之機能
  6.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犯前二條之罪者,係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當場激於義憤之認定,同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解釋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加重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釋】
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經加重結果,其最重本刑已逾三年,即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向親尊親屬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者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解釋】
所謂聚眾鬥毆,係指參加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解釋】
刑法上所謂過失,係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而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任何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台灣青少年犯殺人、傷害之重罪行為,並不是同學的本性生來就很壞,而是受到大眾媒體傳播的污染,十多年前香港影片以黑道幫派廝殺為主題,而自稱是暴力美學,實在害慘了台灣青少年;因為青少年學生最容易以影歌星為崇拜偶像,以為向其偶像學習是最新潮最時麾的進步,但曾有誰幫青少年學生做客觀的利害分析呢?在煽動盛行偶像崇拜的風潮中,所造成的偶像型的影歌星是得到了最大的利益,他(她)們有足夠的財富,享受奢侈虛榮的外表生活,在他(她)們的內心裡也自然因為被寵,而產生一種自以為他(她)是最偉大的虛幻感覺,卻把所有不好的後遺症,如耽於妄想、存僥悻心、崇拜名利、羨慕虛榮的惡習,都留給了青少年學生,有一位國中校長說

人生最綺麗、最活潑、最浪漫、最具挑戰性的階段,就是青少年時期,同學一旦唱完驪歌,走出國中校門,就要邁向人生另一個新的里程,是青年前期;所謂青年前期,是指十五歲到十八歲這個階段而言,依法律之規定,該年齡層的人尚未成年,仍適用少年福利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下,同學你們體力充沛,精神煥發,富於正義感、充滿同情心,也具有高度的群性、社會性,喜與人相處,然而身心尚未完全成熟,思慮欠周偶而會有非理性的行為衝動,此時最應冷靜自制,凡事須三思而後行,以免損及他人權益;如果每一個同學都能有此認知,那麼無論是升學或就業,必能于此國中階段奠下良好的基礎,願和同學們以此共勉之

據統計比較發現,日本青少年犯罪率比美國低很多,日本有八所少年監獄,每年新收青少年人犯不超過一百人,從1980到1990年十年中日本青少年犯罪人數總數在1,500人左右,其中女性青少年人犯約100人左右;日本每一次發生一件青少年殺人案件,全日本的國民都會為之震撼;若以台灣而言,自民國80年以來,每年青少年犯罪人數都在25,000人到30,000人之間,為什麼會有這樣大的不同呢?比較合理的推理有三:

  1. 日本人的集體榮譽或社會名譽意識強烈,個人在社區或團體中若發生言行偏差或犯罪行為,被認為是一件非常可恥的事情
  2. 日本的家庭倫理和家庭教育,一直以傳統美德為重點,做為品行良窳的依據而受到尊重和確實的履行
  3. 日本中小學的教育,非常重視學生的修身的功課,像學生的禮貌、紀律、規矩和努力學習的落實;如果有學生犯罪時,學校校長和老師都引以為是他自己的畢生最不可原諒的恥辱

由於有感上述日本教育的啟示,我在各級學校演講時,經常提出五顆心來送給同學,即是「仁義禮智信」這五顆善心,更從中發揮更多的存惻隱心;知羞惡心;行恭敬心;辨是非心;守誠信心。或許這五顆善心同學做到了,雖然還得面對來自社會上最暴戾意識影響甚深的環境,無從判斷是與非而不知所措之際,在已接近窒息的一刻,帶來一個可供喘息的空間,進而以捨得放逸的心,忍受挫折的壓力,拒絕不正當的外來誘惑的毅力進入社會,我們的社會也就平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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