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已深沈,雖是夏初,但因寒流過境又連下幾天不小的雨,情景淒涼;從分局開往地檢署的偵防車上,一位高職學生的爸爸和媽媽陪著他們的孩子,孩子的爸爸默默無語,緊握著自己的雙手,看看前座的孩子不止的啜泣,他的心很痛;孩子的媽媽一雙哭紅的眼睛滿眶都還是淚水,看過去在她前面的孩子只是個模糊的身影,她有些沙啞的聲音對孩子說:「我和你爸爸只能陪你走一段路,以後都要靠你自己了。」
這個學生二月間才因暴力搶奪被害人數千元,遭警方逮捕移送法辦,四月下旬剛獲交保返校;又因缺錢花用,繼續恐嚇同學交出財物,仗恃自己魁梧體格和參加田徑隊練出一身俐落的身手,對不願拿出錢的同學暴以拳腳,成為同學們的夢魘;前天這個學生要求八個同學必須在三天內交出一千五百元,否則將對他們不利,其中一個被恐嚇的同學告訴家長,由家長陪同向警方報案,警方受理並派員將這個學生帶回分局偵訊;聞訊急著趕來分局的這個學生的父母親,看到孩子又犯下刑案,父親激怒的對孩子又拳打腳踢,經警方勸止;母親更是傷心的哭紅了眼睛,喃喃的說:「怎麼辦?怎麼辦?急死人啦,生孩子這樣不肖,我有什麼臉可以見人?」
被父親打了好幾下的孩子,仍是一副不在乎的樣子,父親難過的告訴警方說,這個孩子曾經被人慫恿去參加八家將,經我和孩子的媽媽苦苦的哀求,答應每週給他五百元零用錢,後來才沒再去;上次暴力勒索別人的財物,被捕交保回來後,他已經知道自己錯誤,答應我們說一定會改過;現在又犯了罪,我不知道該怎麼辦?警官先生,他這次只是用口說說而已,是不是可以原諒?承辦警官先生告訴這位看來無助又著急的父親說,先生,我不是不相信你說的,但是刑法的規定,沒有不知者不罪這一條,而且構成犯罪的因素很多,如何採證有一定的法律明文規定;在刑法上有恐嚇罪的規定,我也不能改變的,只有依法以恐嚇取財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刑法有關恐嚇罪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恐嚇取財罪除危害公眾安全外,對一般人以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者,均包含在內,可分為下列三罪
-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如:不聽話就打你;不服從就殺你;敢再來就揍你
- 恐嚇取財罪: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者如:見人偕女友經過,開口要脅索錢,俗謂抽戀愛稅;以強凌弱,向同學強索金錢;以如不給就打你為由,向人索取財物品
- 恐嚇得利罪:
以恐嚇方法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如:用餐後結帳時,以刀插於桌上,企圖白吃;不購門票,以短刀脅迫收票人,使其不敢收門票,白看電影;無車資搭計程車,車到達目的地,亮刀表示要車資就刺你,使司機不敢收取,于其事後造成傷害憤怒傷心、何不事前費心疏導。
恐嚇犯行之構成,始於心念之乖異,由上述之故事,我想起另一個故事,故事也是一雙父母親陪伴孩子走一段的事情,而情景完全不相同,是悲是歡的心情也就完全不一樣。在苗栗有一對父母,因自己的孩子身體有疾行動不方便,當孩子上高中在新竹考了個好學校,而家住在苗栗,這對父母親從學校註冊的第一天開始,有時候兩個人一起,有時候相互輪替著,有時候自己開車,有時候搭坐火車,一直到孩子高中畢業,三年裡不管晴時多雲偶陣雨,每天都陪伴著孩子,在苗栗和新竹的路上來回的走著。我曾以這個事例,向學生家長和學校老師說明,事後的憤怒和傷心對犯行都沒有幫助的,還不如對犯行的構成先做深入的了解,把事前的預防做好;綜觀學生犯恐嚇罪之案例,如果家長或師長平日能留意孩子的言行舉止,如有發現類似的徵兆:
- 孩子有不明傷痕又不敢不肯說出原因
- 孩子的神色焦慮不安
- 零用錢常不夠常藉故要錢或偷父母錢
- 孩子的貴重物品或文具常遺失
- 突然無故怕上學
有可能是孩子已遭到恐嚇勒索的困境,這時候做家長的不要一昧的責備孩子,或是抱怨學校,而要聯繫學校老師一起出面制止,並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 安撫孩子的情緒,使其心情平靜,說出事情的始末
- 請求學校查明加害人,詳細了解案情,並追查有無其他受害者,一起徹底處理
- 要求學校對加害人做一定的處置,如定期考核,並要加害者保證改過自新
- 對於受害者應做心理輔導,解除其長期不安的心理
- 平時不要讓孩子帶太多零用錢,少穿名牌衣物,有錢容易成為被勒索的對象
- 孤僻、人際欠佳的孩子容易成為受害者,要培養孩子與人相處的能力
- 有人向孩子勒索時,應教孩子一些應變的技巧如:看清楚他是誰;委婉告訴對方自己沒錢,利用這段緩衝時間設法脫身;如果脫不了身為了保護自己,先損失一點金錢以免受到傷害;立刻向導師、訓導處報告,或回家告訴父母
- 防範恐嚇勒索最好的方法,是依法舉發,讓恐嚇勒索者受到應有的處罰,姑息足以養患、被害人也有權力求償,受到恐嚇同學之父母或老師,應多利用上述第八項之建議,配合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已經總統令公布的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 法務部編列預算
- 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份金額
- 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 父母、配偶及子女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以依賴破害人撫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付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四十萬元
-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付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三十萬元
-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
- 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傷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款所定補償金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藉此我要鄭重的告訴學校老師和同學,我們正朝公義的、法治的社會前進,守法的人一定會受到保護,犯法的人一定要接受懲罰;同學年紀小不懂事或許還在迷糊過日子。不教而誅古人謂之酷。做老師的對學生愛之深,當更不忍心,惟有用耐心教他明白,一旦觸犯了法律,後悔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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