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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紅只是國中二年級的學生,因為發育好,身材婀娜勻稱容貌秀麗,曾是班上甚至於隔壁班的男同學的愛慕追求的對象,本來月紅就有一點驕傲和任性,這樣一來更加自以為了不起,更加重視自己的衣著和打扮,她的書包總是比別的同學要大得很多,因為她一直在她的書包裡擺放另件光鮮的服飾。只要一離開學校,一定先去校門口對面的泡沫紅茶店換掉學校的制服;她的功課成績不好,她也不在意,她根本無心向學,在班上她瞧不起其他同學,久之,其他同學也和她相處得很冷淡,而她只要日子過得下去,有得玩就好,她常常連續的一、二天的不上學,在外頭和幾個已經輟學的小學同學鬼混,留連在泡沫紅茶店、電動玩具店、KTV,過著日夜顛倒的生活。因此,在學校同學似已忘記了她的存在;她的父母親已經離婚好幾年了,她跟她的媽媽一起住,她的媽媽並沒有固定的工作,學經歷也不怎麼樣,無一技之長又不能吃苦耐勞,生活很是散漫;最近家裡住進來一個男人,看樣子也不是什麼正經的人?媽媽要月紅叫他叔叔,但月紅打從心裡討厭他,到現在還沒有叫過他一次;月紅每天有沒有回家睡覺?有沒有上學上課?她的媽媽對她一點也不關心,有家跟沒有家對月紅來說是一樣的感覺,日子就這樣的過去。

這一天月紅又沒有去上學,她和學姊玲玲出去瘋狂了一整天,到了凌晨二點多,才疲乏至極的勉強拖著身子回家,一進門就看到她的媽媽和那個男人在客廳喝酒看錄影帶,她的媽媽看到月紅就很興奮的對她說,從明天起,妳不用去上課了。月紅也不在乎的問說:「為什麼?」她的媽媽好像很高興的樣子,指著那個男人對月紅說,叔叔幫我開一個店,我需要妳來幫忙,反正妳也不喜歡念書,就幫忙賺錢吧!月紅一點興趣也沒有,看也不看那個人一眼,冷冷的說:「我能做什麼?賺什麼錢?」那個男人很曖昧的笑著搶著回答說:「很好賺的,妳只要每天打扮得漂漂亮亮,讓男人喜歡就行了。」月紅的反應很快,她知道了是怎麼一回事,她跳起來對著她的媽媽大聲的叫著說:「什麼?妳要我幹這種事?妳是不是瘋了?要幹妳自己去幹。」月紅好像是氣瘋了,她衝出這個給她只有感到噁心和齷齪的家,她又到了玲玲住的地方;玲玲是和一個年紀很大很大的陳伯伯住在一起,玲玲曾告訴月紅說:「別人說我被人包了,這有什麼不好呢?反正我不喜歡工作得那麼辛苦,有人可以給我足夠的錢花,何況陪他的時間又不多,我還是有的是時間做我自己高興的事。」

月紅也動心過,好像這樣也沒有什麼不好?所以她常常和玲玲在一起玩,今天家裡發生這樣的事情,她很自然的走向玲玲的家去;她一到玲玲住的公寓時,她看到門裡門外擠滿了好多人,其中有二位警察先生;玲玲正和一個年紀很大的婦人拉扯著不放,陳伯伯畏縮在一旁不出聲卻一臉的難堪表情,沒多久一起人都被帶去了警察分局;從大樓管理員的口中,月紅才知道是陳伯伯的太太報警,抓到了陳伯伯和玲玲同居的証據,玲玲可能要吃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妨害家庭罪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官司;月紅怔住了,她一臉憂鬱的喃喃的說:「我該怎麼辦呢?我要到那兒去呢?」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一條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1. 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2. 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3. 兩性平等之教育
  4.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5.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6.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7. 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8. 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9. 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四條
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衛生署,應制定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準則,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機關、軍法機關、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前項醫療機構,係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置處理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之醫療機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項隔離詰問之措施
審判長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害人之陳訴得為證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
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1. 有期徒刑及保安處分之執行完畢
  2. 假釋
  3. 緩刑
  4. 免刑
  5. 赦免
  6. 緩起訴處分

觀護人對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方式

  1. 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
  2. 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
  3. 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
  4. 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
  5. 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以證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宵禁
  6. 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觀護人得報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之許可,對其實施測謊
  7. 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8. 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
  9. 其他必要處置

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一項之評估,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及登記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二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六款測謊之機關(構)、人員、執行程序、方式等及第三項科技設備之監控方法、執行程序、機關(構)、人員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 對未滿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3.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有缺陷之人犯之者
  4. 以藥劑犯之者
  5.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6.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7.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8.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九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三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而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四十三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只要我們的愛夠的話 沒有什麼困難是不能克服的

做為一個執法的人,對像月紅這樣的迷網,我該怎麼辦呢?我要到那兒去呢?的心情,雖然她不是自己的孩子,可也感到十分的心痛,她該怎麼辦呢?最好的辦法是訴之於法律的保護;而她要到那兒去呢?還是回到家裡去最好,但要有人嚴肅的告訴月紅的媽媽,一定要負起一個做媽媽的責任,也要明白法律的涵意和相關保護規定,一般人總是因為害怕刑罰的制裁,而勉強自己去守法,這樣的守法意識只是出自於害怕和勉強,似被強迫的一種心情並不容易維持常久;而人的情緒常有豁出去的賭氣和任性的出現,更加上人的性情多的是存僥悻心和偏愛縱情的成份,因此一句商品廣告的話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因為太富有幻想和解放自己被理性束縛壓迫的功能,就被幾乎所有的青少年學生奉為是為人處事的聖旨,甚至也被犯錯的大人,用來解釋其錯誤言行的出發點是無罪的辯辭,因此各方面雖曾努力於法治教育的宣導和推動,而花了龐大的人力物力,結果卻是知法卻常犯法的人只有增加而沒有減少;在預防犯罪的宣導教育工作上,是不是對青少年學生應該明確的告訴他們說:守法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生命、身體、財產和安全。幾千年前先聖賢哲就已一言點出人之醜劣的根性,是受貪瞋痴之作祟而始終受無明之牽引而常陷於痛苦之輪迴中,不得出脫於煩惱的境地;雖然前賢已曾提供戒定慧的根本解除煩惱的好辦法,但人總是不能去實踐,怎能不令人握腕興嘆呢?

在美國有一位已有4個活潑健康的孩子,一家人快快樂樂的守著一個農場的媽媽,就在這人生中最幸福的時候,她又懷有了一個孩子,這個孩子是提早了二個月出生到這個人間來,生產時這個孩子又臉朝著上面,媽媽很痛苦又很危險的在醫師的幫助下,才平安無事的生下她來;新生的小女孩看來很安靜也很可愛,一家人都很喜歡她,本來是最小的女兒升級做了姊姊,因為太高興又喜歡,把她視為是寶貝的大毛巾,送給了她的妹妹,因為她的妹妹太喜歡睡覺了,只有在吃奶的時候才醒過來,其他的時間幾乎都在睡覺,甚至連翻過身也懶得動;經過了好幾個月,一家人都感覺到這個小妹妹的身體很不對勁,經過本地的醫師的診斷,又再請一位很權威的大都市的小兒科研究教授醫師的複診,証實了這個小妹妹患了先天性的唐氏症,可能只有二年的生命,大家擔心這位媽媽受不了未來將發生的不幸打擊,建議她把這個小妹妹送去政府的收容機構,以便用時間和距離來疏淡親情;這位媽媽實在捨不得她用生命才得來的女兒,她很有自信的說:只要我們的愛夠的話,沒有什麼困難是不能克服的。雖然這個小妹妹的命運不能改變,但在媽媽和一家的人的愛和全心全意的照顧下,她一年一年的長大;媽媽為了要這個小妹妹接受到特殊的教育訓練的機會,一家人甚至放棄售賣了在密西西比州的家和農場,跋涉幾千英里的距離搬到加州首府洛杉磯來,一切從頭開始。這個小妹妹已經十六歲了,從外表看起來她什麼都好好的,一家人也很喜歡她,但她的心智仍只有六歲的能力,一切生活起居的事情,包括洗澡都要依靠媽媽的處理;媽媽全部的心和愛,都放在這個小妹妹的身上,其他的兒女是都長大了,但是有些事情也就被忽略了;在她們一家人要搬到加州的前三天,大女兒自己做主和當地的一個青年結婚後才告訴她的父母和家人,因此大女兒獨自留在密西西比州的故鄉,經過了十年也有了二個小孩,在她來加州參加妹妹的婚禮時,她的小孩才告訴了這家的人說:她的媽媽已經離婚二年了。她的媽媽的情緒很不好,又不敢告訴家人;這個不幸的訊息困擾著這個媽媽的心情,面對著一家裡的其他人,可能還有她不知道的不幸福的事情的人,而她該怎麼辦呢?

特殊學校的老師努力的在說服這個媽媽,要她把這個最小的女兒送到特殊的收養機構去,這個女兒已不能再有什麼進步和奇蹟,惟有讓這個女兒在和她有相同情形的其他的人的特殊環境中,學習自己照顧自己,過自己的生活;這位老師懇切的告訴這個媽媽說:夠的愛是包含了接受難捨得捨的決定,難捨得捨不是放棄,而是把自己的愛和接手的人一起來分享。這個媽媽也明白了,也讓她最小的女兒住進了新環境;這個故事可以提供給天下做媽媽的來參考;在台灣也有一個家境很不好的同學,在一篇自述的作文中說:雖然我家庭背景條件很不好,但我和其他同學並沒有兩樣,我還是可以有我自己的理想和抱負,我一直相信一切事情都可以。從我開始做起和做好的,所以在很久以前,我就設定我的未來要做一位每天西裝筆挺革履亮麗提著公事包上班的人,因此我下定決心要認真讀書,要比一般人更認真。我願意比一般人更吃苦,非讀到碩士學位以上不可,因為我相信我可以較高的學歷和專攻的第二外國語文和其他人一起競爭,得到較好的工作環境和收入,這樣我的下一代的家庭背景條件就可以好起來;我知道這樣會在我求學過程和青春快樂時代,遭遇到很多的困難,也一定會失去很多的玩樂機會,但我還年輕,我深信我可以成功的;我還有很長的日子要過,若再算上我的下一代的日子,這種損失又算什麼?我非常嚮往我有一個自在自主沒有牽掛的人生,不用看別人的臉色的生活日子,我想了也說了也開始這樣的做了。我把這二個故事告訴了月紅,她也很認真的聽了,希望這對她會有一點點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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