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陽明山花季才剛過去,天氣非常舒服,尤其是在清晨時候;有一天的早晨,有一位老先生在台北和平東路師範大學圍牆外的人行道上慢跑,跑著跑著,他的心情有如那早起的鳥兒有了蟲吃一樣的喜悅而生出陶醉的感覺,就在這時候,從他身後急促的傳來一陣刺耳的聲響,幾乎是在同一個時候,他感覺到他的手臂被一種重物衝擊了一下,人向前仆去,幸好沒有倒下,但手臂上感到一下劇痛而自然的高聲喊叫出來;他用一隻手抱住另一隻手,臉色很難看,再聽到一個車子急速剎車的叫人感到很不舒服的尖銳聲音,他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個年青人停下了一輛摩托車,向著他跑過來,當這個年青人站在他的面前時,先低頭向他行個鞠躬禮,又小心翼翼的跟他說

阿伯仔,對不起啦,手要不要緊?要不要送您去醫院?

老先生放下了抱著的手再摔了摔,痛也過去了,手臂好像沒什麼要緊?看著站在面前的這一個年青人好像很自責的樣子,剛才對他很有禮貌、態度也很認真,他也就不再為難這個年青人,而很自然的輕聲的回答這個年青人說

還好,沒怎麼樣?

老先生不在意的又去揉了一下剛才被撞到的手臂,接著他說

你以後…

本來他想說你以後騎摩托車可要小心點,尤其不可以把摩托車騎到人行道上來,這樣子會很危險,也是違反交通規則的一些勸告的話,沒想到這個年青人好像受到很大的委屈,立刻變得很生氣的樣子,中止了他要說的話,對著他吼叫說

沒撞到你,你叫那麼大聲幹什麼?要嚇死我嗎?

這個年青人不甘心似的瞪了他一眼,轉身就要離去,老先生一下子倒似愣住了,竟連連的向這個年青人道歉說

對不起,對不起

接著老先生才明白過來了,這樣好像不對呀?他被這個年青人撞到,他好心的原諒這個年青人,而這個年青人竟反過來責怪他,他看到這個年青人騎的是一部野狼125的摩托車,他用帶點諷刺的語氣說

啊,野狼先生,你真的有撞到我呢,再怎麼說,你把摩托車騎到人行道上來是不對的

野狼先生也不再搭理老先生,快速的走向他的摩托車,一跳上車發動急速的又衝出去,前面剛好是一個巷弄口,又是轟、轟的二聲,這個年青人和那巷弄口竄出來的一部摩托車撞在一起,二個人和兩部車都倒在地上去;老先生關心的快步的走向前去看,騎另部摩托車的也是一個年青人,二個人在地上掙扎了一下子才各自站起來,接著二個人惡聲怒氣的彼此指責,像是要打架的樣子,巷弄口的對面是和平東路派出所,很快的走過來二位警察先生,警察先生問明白了事情發生的經過,其中的一位警察先生說

你們撞在一起二個都有錯,都違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你們有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駕駛執照呢?請拿出來給我看看

後來的那個年青人拿出了行照和駕照給警察先生,警察先生察看了一下還給他;撞到老先生的那個年青人遲遲的拿不出來駕照,原來他未滿十八歲,還沒有考試取得駕駛執照,警察先生先給他舉發開了一張無照駕駛的罰單,然後告訴那二個年青人說

看來你們的人和摩托車都沒有受傷和損壞,如果你們不提出告訴,為了息事寧人,你們可以走了

二個年青人好像有那麼一點的不服的樣子,落在另一位警察先生的眼裡,那位警察先生說

人有人權路,也有路權,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得確保交通安全,有於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總統令公布,經十四次的修正,最近一次的修正是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於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一日交通部內政部會同發布,經四十次的修正,最近一次的修正是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內政部會同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均有詳細明確的規定,一個生活在現代社會的國民,都應該確實的了解和遵守,不要不服氣,你們回去查查六法全書中相關的部分,就知道什麼叫路權,和路權的重要性了

老先生在旁邊聽見了,也感到很好奇,他回家後就找來了六法全書中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篇,仔細的讀過後,老先生很驚奇的發現了一件事情,他說

我在人行道上慢跑做運動,嚴格的認真的說起來,也是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1.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2. 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3.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4.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專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5. 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6. 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7. 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8. 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9.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10. 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一側、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行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或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車輛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1.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2.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3.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4.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5.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6. 使用業經吊銷、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7.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8. 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
  9. 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10.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11. 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記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1. 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
  2. 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
  3. 持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者
  4. 持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5. 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6. 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前項第六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1. 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2. 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及附載座人,未載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駕駛安全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而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1.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2.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
前項之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2.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
  3.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佈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 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2.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3.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號誌之路段或道路修理施工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4. 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5. 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6. 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7. 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狹長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2.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3.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4. 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5. 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6. 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7.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8.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9.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10.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11.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而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12. 任意駛出邊緣,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13. 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14.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
  15. 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等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1.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或雙向道路,輕型機器腳踏車應在慢車道行駛,重型機器腳踏車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者,得在快慢車道行駛;但在快車道行駛時,除左轉彎外,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3.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4.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之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5. 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6.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1.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2. 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1. 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者
  2. 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
  3.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者
  4. 患病影響安全駕駛者
  5.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而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 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叉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3. 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
  4.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6. 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道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人有人權、路也有路權

有一份於2000年所做的青少年生活痛苦指數的問卷調查,顯示青少年痛苦指數前三名的項目依序為

  1. 法律保障
    認為現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無法充分保護好人的,指數為三點六四分
  2. 交通問題
    出門總是碰到十分混亂的交通,令人十分難受的,指數為三點五八分
  3. 社會治安
    很害怕還有許多壞人尚未繩之以法,使人隨時可能成為受害者的焦慮的,指數為三點四八分

歷來警政首長一再勗勉警察同仁說警察的兩大任務,分別是治安與交通,因為傳統上警察工作較偏向治安工作,造成警察機關幾乎將百分之九十的資源用於治安維護上,只用百分之十的力量在交通工作上,交通警察的人力、裝備、勤務往往被忽視;警察機關重治安輕交通的這個觀念要慢慢扭轉,使交通與治安逐漸走向平衡;全國一年因交通事故死傷者有幾千人,造成數千個家庭破裂,並沒有引起社會大眾很大的注意;可是一個刑案死傷人數只要十幾人,立即就會引起社會大眾及傳播媒體的責難。

交通的問題和每一個人都有切身、日日相繫的關係,而在日常生活中,幾乎每一個人都很容易的有意或無意的違反到交通規則,所以在執行交通規則的勤務時應注意,交通執法要有人情昧,民眾駕車違反交通規則,警察基於職權應該予以舉發,但是警察在告發違規過程中,要喚起民眾自覺,促使自動遵守交通秩序,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警察可以在職權範圍內原諒違規民眾;警察執行稽查取締勤務時的態度要莊重,言辭要懇切,立場要堅定,以爭取民眾的合作;當然我們也會碰到一些不很講理的違規人,此時我們依然要保持謙和及堅定的態度依法告發,若是碰到一些有特殊原因的或是無心之輕微違規,應該善用言詞勸導,以教育代替處罰。

無照駕車,酒醉駕車及違規駕車之如飆車、蛇行、逆向行車是青少年學生最容易觸犯的行為,尤其是駕駛摩托車者,而青少年學生幾乎不知道什麼叫路權?所謂路權是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誰先誰後的權利和利益,已取得路權者,應具有優先通行和使用道路的權利,如道路分類的,人行道專屬人行使用、機車專用道專屬機車行駛公車專用道專屬公車載客行駛;如交通號誌的,紅燈停、綠燈行;如基於安全理由的,汽車應禮讓行人,路權是道路通行的法則,有路權的觀念,才能使交通安全得到維持和保障,執行路權則有賴於交通法規,而路權的規範應該以保護用路人的利益為目的,法律的關係不外乎權利和義務的相互平衡和遵守,有權利即有義務,兩者是相伴隨而生的;已取得路權的人擁有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相對於未取得路權的人,則有不得侵犯他人路權的義務,青少年學生較少被嚴格的要求遵守權利和義務是同時存在的責任,而且對於公眾事務的利益優先的觀念非常冷漠,這種冷漠很容易變成自私,溺于自私是一種心理方面的疾病,自私者不是關心自己,也不會關心他人;自私對自己沒有幫助,反而容易變成違反交通安全的規則和管理的規定的原因;有一位朋友告訴我一個相關的故事

有一年我到英國倫敦去辦事,有一天要到某一個單位去要一些資料,事情很簡單,我的朋友開車送我去,我們到那個單位時,才發現那個單位在一個公園內,最近的停車場距離約有1000公尺左右;我們想一想,我們要資料的時間只要10分鐘左右,在公園的角落有一個很大的空間,我們四週看看並沒有人在注意,也就心存僥倖的把車子開進去停在那兒,事情一如我們的意料,很快的就取得了資料出來,看看車子上也沒有被置放舉發違規的紅單,二個人似得意的相視一笑,高高興興的回去了

第二天在我的朋友的辦公室,我們談到昨天停車的事情,還很得意的自以為我們的聰明,得到不少的方便;這時候,進來一位英國的警察先生,問清楚找上了我的朋友,帶著一種像是不懷好意的輕蔑的眼光,給了我的朋友一張單子說

這是你昨天違規停車的告發單,請你收下

我的朋友想了想,沒有立刻接下單子,還辯著說

我昨天並沒有違規停車啊

那位警察先生指著告發單後面附著的一張照片說

有一位住在公園內某單位的對面的大樓上的老太太,她看到你們違規停車,她拍下這張照片,送到我們這裡來告發你,你看這是不是你的車子牌照號碼?

我的朋友感到一陣的羞愧,我也同樣的感到無地自容,恨不得找個縫鑽下去;那位警察先生接著又說

這位老太太已退休,但她很關心社區的安全,經常拿著照相機在她住的大樓上,察看公園的狀況,像這次對你的違規停車的告發,已算不清是第幾次了

由這個故事,我也想到了還有一位朋友告訴我的另外一個故事,那一位朋友說:「我一個親戚在一家小企業工作,他說不但老板對員工冷冰冰,員工之間也是形同陌路人,既無禮貌相待,更無謙讓可言;大家只知道自顧自幹活、賺錢,天塌下來好像也沒人會理會;我的親戚實在無法忍受這種環境,憤然辭職了。」

我很贊成他的做法,人之所以為萬物之靈,是因為人有思想、有感情;假如人與人之間的溫情散盡,相處時毫無禮貌和謙讓的規範,僅僅留下冷漠和單調,不僅與文明進步的社會形象不相匹配,也會令在這種環境中的每個人失去生活的情趣,許多的違法犯規的行為也因而叢生,漢代韓嬰在韓詩外傳中寫道:「人善我,我亦善之;人不善我,我亦善之」,這是兩千多年前,古人提出的人與人之間相處的美好願望;在民主法治中生活的今天,人與人之間更要彼此關懷、理解和信任,這是人類最美好的情感財富;現在社會上的確有人習慣了冷漠,有人把冷漠視為是看透社會,一些人想做好事善事,講求文明禮貌,卻往往要面對來自他方面的壓力;我以為在學習認識法律時,應先從唾棄冷漠,講究文明禮貌,提倡彼此關懷、理解和信任做起,唯有如此,或許可以建立起青少年學生的正確的路權觀念,從遵守交通法規的習慣中,養成一種關心自己、同時也關心所有的人的人生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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