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明是國中三年級的學生,在學校的成績並不好,也在處處得不到重視;他看到同學有人加入神壇八家將的扮演,他很喜歡那種怪異的妝扮和動作,在同學的慫恿下,他也成為神壇八家將的一員,他非常專心的投入,每次參加廟會的遊街活動時,他精神恍惚的程度幾乎到完全沒有自己的存在,扮神的動作常常有些近乎怪異的模樣,只記得看的人給他以最多的鼓掌,這個感覺讓他有一種興奮的滿足的衝動;在平時沒有演出時,他的心情卻在異常沮喪和暴躁的情緒中交換著出現,他開始和同伴發生吵架,無端的和他看不順眼的陌生人起衝突,他漸漸的失去了朋友,一種非常不安全的感覺,就好像是一個很大很重的網子罩在他的內心裡,使得他變得非常的凶悍和狠毒;但在偶而難得的心情平靜時,他為此而感到非常的恐懼和痛苦;為逃避這種恐懼和痛苦的感覺,他想尋求一個可以獲得安全的保護,因此嘉明經一個已輟學的同學介紹加入一個幫派;這個幫派向以開賭場、地下舞廳和販賣毒品為主要收入,經常用暴力的手段催討賭債,因為嘉明的不正常的性格得到幫派的重視利用,不久他就成為討債小組的一個狠角色,經常隨身攜帶一把手槍和一把小武士刀,這樣一來也讓他暫時有了一種安全感;有一次他在扮演八家將的廟會遊街時,因為拼場和另一家神壇的八家將發生衝突而打群架,在被帶到警察分局處理時,嘉明隨身攜帶的手槍和武士刀被搜出,依法規定通知了嘉明的父母和學校的老師到警察分局來,雖然在打群架時嘉明沒有動用刀械,他還是被以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少年法院審理;在警察分局偵訊的過程中,嘉明的父母和學校的訓導、輔導老師才明白,在青少年學生的心中認為是很平常的一些行為,竟牽涉到那麼多的法律和法規命令,像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雖然法律已盡力規定保護青少年的有利條件,如:少年事件處理法,但法律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是,任何一個人不能以不知法律而免除法律之處罰。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一條
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1. 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或其他可發射金屬與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2. 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3. 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或陳列;其由人民收藏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供正當休閒娛樂者,依管理辦法之規定,向警察機關申請登記查驗列冊管理,非經許可不得售讓他人
前項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及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與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凡犯罪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夜間犯之者
  2.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等地犯之者
  3. 結夥犯之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少年之定義)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少年法院之管轄事件)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1.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移送於檢察官之情形)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2. 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少年事件之保密)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一條
為防制組織之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六條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
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二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犯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1. 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2. 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3. 逃學或逃家
  4.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5. 深夜遊蕩
  6. 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7.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8.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9. 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10.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11.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12.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13. 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14. 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15. 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虞犯,指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各目所列之行為之一者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六條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1. 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
  2. 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3. 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少年法院(庭)處理;經少年法院(庭)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如未逾二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完畢後,得酌情採適當方式通知少年之家長、就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加強管教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二條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

  1. 1 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學、失業或失養中者
  2. 2 經少年法院(庭)裁定不付審理,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該少年嚴加管教或由少年調查官予以告誡者
  3. 3 其他認有輔導必要者

前項規定之少年,得由有關機關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監護權人送請輔導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六條
各級學校為預防在學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應加強執行輔導管教措施,推廣生活教育活動,並與學生家長及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嚴格督導考核各級學校對於前項規定之執行成效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機關、社會教育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應經常舉辦有益少年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
主管文化、新聞、出版之機關,應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預防少年犯罪之宣導;對足以戕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傳播,並依法嚴加處分

沒有不愛孩子的父母,也沒有不愛父母的孩子

有一個小故事說在鄉下有一個很喜歡玩的小孩子,有一天放學後他又像平日一樣到河邊去玩,他一會兒在岸上,一會兒在水中玩得不亦樂乎;時間悄悄過去,天色已經黑暗,他才急急忙忙的提了書包就往家裡跑;到了家門口,屋裡沒有點燈,母親也不在家,他在屋裡坐了一會兒,突然發現他的鞋子還留在河邊沒有穿回家,他又急忙的往河邊跑去,一到河邊他看見母親抱著他的鞋子跪倒在河邊,哭得好淒慘,看到這種情景,他立刻連想到他的媽媽以為他掉到河裡溺死了,他忍不住的也哭了,向著媽媽喊叫說:媽,我在這裡,他跑到媽媽的身邊抱著媽媽說媽媽,對不起,這個小故事告訴了我們一個事實是天底下沒有不愛孩子的父母,也沒有不愛父母的孩子,像嘉明犯法的這個例子,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他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和關心;因為職務的關係我能夠體諒,再好的孩子也受不了那漫天遍地而來的污染所造成的挫折和傷害;雖然政府為保護青少年學生已不遺餘力的在付出,像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但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在事情已發生後的補救,不拘多少均已造成傷害;而瀕臨犯法邊緣的小孩,再怎麼算還是極少數的,應該可以在事前就給予預防保護的;我曾有過一個具體可行的構想,做法是邀請學校擔任訓導、輔導工作的老師,提供已界犯法邊緣的學生資料,商請其父母的同意,和自願參予的警察同仁,共同設計一個很自然的見面的機會,讓該學生和警察先生彼此認識,再採行一對一的認養的方式,安排警察同仁和該學生常有時間在一起,以警察的執法者的身份,首先可以嚇阻不良份子無忌憚的接近和誘惑該學生,而後警察先生針對該學生待之以誠、導之以理、護之以愛、融之以情、長之以法,其保護青少年學生免於觸法的成效一定可期,希望這個構想能夠得到更多的人的共識和參予,大家為青少年學生盡一份愛護的心意和綿力。

在過去的學生生活品行教育的輔導做法,常常邀請一個勇於改過的人到學校,向學生做一個示範性的演講,目的在提醒學生勇於改過也會有很大的利益,不過我卻很疑惑這樣做是不是全對呢?勇於改過後已造成的過錯就會消失嗎?其所造成的傷害就可以不存在嗎?有位朋友告訴過我這樣的一個小故事,他認識一位在社會上很有成就的女事業家,這位女事業家國中畢業後,由於家裡經濟困難,為了家計必須放棄升學,到餐廳擔任服務生工作;兩年後家裡的經濟更現困難,她的微薄薪資已經無法應付,面對迫在眉睫的壓力,只有國中畢業又無一技之長的她,真是一籌莫展,心情惡劣到了極點;有一天她在路上漫無目的走著,希望能找出解決之道;突然看到一家餐廳外貼著字條上面寫著高薪徵求服務生,於是她抱著試試看的心理前去面試,老闆娘見她很單純,便毫不隱瞞地告訴她,工作性質是需要坐檯陪客的,還再三分析其中的利弊給她聽,希望她能慎重考慮;但是正當面臨經濟困難壓力的她,心中只想著趕快賺大錢,對老闆娘的話全當耳邊風,就在一心認為只要有錢就能擁有全世界的心態下,從此一頭鑽進了罪惡的深淵;前後將近十年的風塵生活,家裡的經濟改善了,生活也富裕了;她總算還能當機立斷及時脫離那個紙醉金迷的生活,一切重新開始;鑑於她自己學歷太低,無法與他人競爭,她回到學校讀書,高中夜校、大學一路走上來都是很順利很完美;然而當她漸漸步上上流社會時,卻猛然驚覺到,不論她的地位多高,她的過去十年的汙點卻像影子一樣跟隨著她,她害怕別人問起她的過去,她心裡籠罩著恐懼和不安,害怕有人知道她的過去而瞧不起她;她無法抬頭挺胸神采飛揚地敘述她的奮鬥史,她必須編造一套富麗堂皇的謊言來掩飾她的自卑;她不敢談戀愛,攝影禮服櫥窗內的白紗,對她而言是遙不可及的奢求;因為過去的種種齷齟的記憶,已經將她一生的愛情的幢憬給毀了;雖然今天的她想要的都有了,相對的她失去的更多,她很清楚不論現在的她是如何的高高在上,而傷痛的過去已永遠在她的生命中烙下痕跡,她很傷心的說若時光能夠重新來過,就是再苦也不願意重踏過去的錯誤,但後悔有什麼用呢?勇於改過後的成就,又能彌補得了什麼?

時代一直在變遷中,人是應該順著潮流走,但不可以被潮流淹沒,一旦被洪水給淹沒了,生命都已不存在,還會有附在生命之上的亮麗的裝扮、自我的表現、享受和希望的果實嗎?現在的青少年學生所追求的潮流幾近於過度揮霍的沈醉於流行和名牌的虛榮,而這些潮流常常陷青少年學生於違規犯法的深淵,也很難讓曾經挨過苦難生活的父母親所接受,也因此加深了兩代之間的代溝,做父母的已習慣於過去的經驗,也自信該付出的愛心親情一點也沒有減少,因此遇到兒女頂撞或叛逆的言行,很容易生氣又堅持生氣有理;而做兒女的也覺得自己很受委屈,常常是從心裡開始憤怒的對其父母吼叫說你們根本不知道我心裡在想什麼?或許這也是事實,做父母的是不知道兒女的心裡在想什麼?不過又有多少的做兒女的就能夠知道自己的爸爸媽媽的心裡在想什麼?其實親情不會因為衝突吵架而變淡變薄,自古以來學生在老師的心中永遠都是小孩子,兒女在父母的心中永遠都是一個嬰兒,家和房子不一樣,家有愛和關懷的心在其中,孩童的性情像一張白紙容易著色也不易褪色,愛之深責之切的責是責任、盼望,預防犯罪要從每一個人自己覺悟開始,關鍵是從自己的品性上一步一腳印的向善向上的增進,確確實實的實踐;學生的本性總是純潔可愛的多,同學我們一起來努力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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