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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于輔導國一女中輟生小倩時,發現她和二十二歲務農的綽號蟑螂的男子同住,據蟑螂表示,小倩曾遭網友性侵害被拍攝裸照用以要脅持續性交往而罹患憂鬱症;他曾是小倩的網友之一,為幫助小倩經她的家長同意而同居;少年隊據此查獲一個住在台北中和的徐姓電腦工程師,利用網路交友的機會性侵害了小倩,還查出其又以買東西贈送為藉口,多次性侵害一個國小五年級的學童,以防害性自主罪將他移送地檢署偵辦

有一個大學生于網路跳蚤市場自售電腦,遭一個賴姓主嫌設計表示要購買電腦,約出該大學生把電腦放在自己的車上,並佯稱要去向朋友拿錢付款,而趁賣方不注意時把電腦載走,後被查獲被依詐欺罪移送法辦。

有一個十三歲的國中女生在網咖店認識一個劉姓少年,後來被騙到一個蔣姓的男子家中,被限制行動一個月;于其間曾被劉、蔣及一個林姓男子強迫性侵害,又被另外二個李姓與盧姓少年猥褻;後經被害人多次哀求放她回家去,加害人即以恐嚇到她家去丟手榴彈為要脅,回家後不許說出被害之事,後被查獲依防害性自主罪及妨害自由罪移送法辦。

在彰化警方查獲一件夜間飛車砍人的傷害案件,循線抓到三個涉案的青少年;在警方偵查時,那三個青少年還理直氣壯的辯說:在網路遊戲時我們都是這樣做的。

在網站上的線上遊戲,而虛擬了多種寶物、裝備、天幣,這些物品在遊戲的玩家間是可以交換、儲存並且可用以支付網上遊戲的費用或兌換成現金的;一個高雄的名校高中生即以他的聰明及玩家的專業技巧,在電腦上運用技術把他人名下的寶物和天幣移轉到自己的名下,他被查獲後依竊盜和詐欺罪移送法辦。

台中警方破獲一件一家六人都是賊的案件,除父母外四個從十一到十六歲的子女都有偷竊的犯罪,其最常犯的是在網咖店偷竊別人的手機佔為己用或加以變賣,還經由其父母代為銷贓得款用以終日在網咖店流連;在警局接受偵訊時,大兒子表現出一副若無其事的模樣,他以國中畢業沒有升學又沒有找到工作,還能怎麼辦為自己抱屈?大女兒堅持手機是她在網咖店裡撿到的,還理直氣壯的要警方提出她偷竊的證據來,二女兒坐在一旁,只是一直埋怨今天是她的生日,被捉到警察局真是倒楣,二兒子就在警局內一直看電視,還要求警察把頻道轉到卡通台。

從1995年4月發生的愛普生公司電腦系統遭林姓離職員工侵入案後,到1997年9月的于利用國外網站販售槍枝、毒品的犯罪行為訊息,而後網路犯罪已普及深入于色情、販賣各種毒品如FM2、煽惑他人犯罪、詐欺、恐嚇、誹謗與公然侮辱他人、以電腦駭客手法散佈病毒、存偽鈔真領錢等案件;所觸犯的罪名相當廣泛,主要的刑法有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煽動犯罪違背法令)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1. 煽惑他人犯罪者
  2.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姦罪、準強姦罪)
對于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共同輪姦罪)
二人以上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共同輪姦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及製造罪)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猥褻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猥褻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犯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與免責規定)
意圖散布于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取動產罪、竊佔不動產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第二十八條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罪是萬國公罪,全世界都嚴刑重罰,但因毒品性質的不同,不少人都以為毒品只是處罰成癮性高的海洛因、嗎啡、鴉片和古柯鹼等;對所謂的軟性毒品如大麻、搖頭丸與K他命等,誤認不會成癮傷害身體,甚至不會處罰,使得愈來愈多白領工作族、藝人為放鬆心情而施用大麻;事實上,這種認知是錯誤的觀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
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1. 刑及保安處分之執行完畢
  2. 假釋
  3. 緩刑
  4. 免刑
  5. 赧免
 前項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期間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教育、衛生等機關定之
不接受第一項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1.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2.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証明文件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1.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2.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應處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與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犯法就是犯法沒有什麼該不該處罰的?有一個媒體女主管在她的兒子因為于網站散布色情圖片被帶到警察分局,她和她的先生被通知到警分局協詢,她看到她的兒子畏縮在一偶,一時氣憤的抱怨警察說:你們在搞什麼?社會上有那麼多的刑案還沒有破獲,為什麼要對這種孩子的科技學習的小小犯錯這樣在意?根本就是在拼自己的業績?在一旁的先生聽到時很不好意思的向警察道歉,又輕輕的告訴她說:怎麼可以這樣說呢?孩子做錯就是做錯,犯了法就沒有什麼該不該辦的,于此亦可見青少年學生生活教育的缺失和法律認知的偏差;網路遊戲是一種空幻虛擬的世界,孩子很容易在遊戲中獲得扮演英雄角色的快感,譬如有一個學生做這樣的手機的對話:這一點點小事也要來煩我?你是豬啊?你一直這樣的出槌,我以後怎麼把事情交給你辦?問他是誰打來的?他說:只是一個手下,沒什麼?

即使是一個大公司的老闆如果他對待他人的態度是這樣的自大,其公司一定會失敗;古德印光法師常說:「世之不治國乏賢人,源由家無善教而始;人之幼時常在母邊,母若賢則兒女自然會賢,以熏陶化育于平時;若習已成善性及長受教育則順流而導實為易易;古周文王之聖由于胎教,善教兒女為治平之本,相夫教子乃女人之天職其權極大,而教女更緊要于教子,有賢女則有賢妻賢母」。

若從小任性習慣,大則事事任意不受教訓,多多狎昵匪類為社會害;新的教育觀念惟重小孩之喜歡與否?如父母放縱孩子留戀于網咖店裡,謂是潮流是科技是多元化的潛能開發?其後果是利是弊誠有商榷的餘地?中庸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樂且耽,宜爾室家樂爾妻孥」,美國名作家奧亨利先生有一個寫聖誕禮物的故事說,有一對貧窮恩愛的夫妻在聖誕節想送對方的禮物,先生心想太太有一頭美麗的長髮,可惜沒有貴重的髮夾,於是他把自己家傳的最愛的懷錶給賣了,買了一個很漂亮的髮夾等待于聖誕夜送給太太;太太心想先生有一個珍貴的懷錶卻沒有一個相稱的錶鍊,而想到把自己的長髮剪下賣錢來買一個好的錶鍊要送給先生;聖誕夜到來時,二人心裡都很興奮的交換禮物時,結果太太有了漂亮的髮夾,卻已沒有了長髮;先生有好的錶鍊,卻沒有懷錶,二人激動的相擁而泣,這就是一個甜蜜家庭的愛,這夫妻的愛也一定會落在他們孩子的身上。

現為人子不久則又將為人父母,己若不行悅親之道,其兒女必也學之而忤逆不孝,譬如瓦屋檐前水,點點滴滴照樣來;昔東漢有一女子杜泰姬寫一誡諸女及婦書說:「吾之妊身在乎正順;及其生思存于撫愛,後其長則教威儀于先後,禮貌以左右,恭敬以監臨,懃恪以勸誡,孝順以內心,忠信以外發;是以兒女皆有成而無不善,汝曹庶幾勿忘吾法」,印光法師說:「家庭教育應從小就教以踐行孝弟忠信禮義廉恥,深信因果與輪迴道理;若不注重躬行,只期多知多見,必至矜己傲物排因撥果」,三國蜀帝劉備誡子以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易經曰:「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小善小惡最易為人所忽略,凡人于日常生活中常以為小小害為無妨,不知此無妨二字種禍最深最毒;于青少年學生生活品性教育最怕大人無意的縱容,譬如孩子長時間進出網咖店裡,一旦沾染惡習步入歧途終將貽害無窮,所做所為開始只有分寸之差,其失竟有千里之謬,不分是非的逞義氣,不分善惡的挺朋友,是孩子學壞的開始,這種觀念最容易在網咖店裡被渲染和誤導;昔東漢初名將馬援有一誡侄書中提及「杜季良豪爽好義,其憂人之憂、樂人之樂,清濁無所失,其父喪致客者數郡畢至,吾愛之重之,不願汝曹效之,以效良不得,陷為天下輕薄子,畫虎不成反類犬者」,後唐進士范質字文素有誡侄詩曰:「舉世重任俠,俗呼為義氣;為人赴急難,往往陷刑死;所以馬援書,殷勤戒諸子。」

業無高卑志當堅,男兒有求安得閑?若終日沉溺于幻想中如網路遊戲將自斃,昔賢蘇東坡說:「人能從容自守,十年之後何事不成?譬如芒種不種田,安得望有秋之多穫?」二十世紀末人類最大的成就是資訊快速的發展與普及,然而它的便利、隱密,卻被不法之徒利用而成為犯罪的工具,來達成實施犯罪的目的;希望為人父母或師長者,于網咖店和網路遊戲能夠秉持一個嚴肅的態度,不要讓科技文明的病毒入侵傷害可愛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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