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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東區一家PUB有幾十位年輕男女在閃爍的強烈燈光下,喧鬧的音樂聲中,正縱情的搖動他們的頭,突然傳來一聲「警察臨檢了」。室內大燈一亮,人影聲音都靜止了,只見舞池中,沙發椅上到處丟棄的搖頭丸、大麻煙、安非他命;還有幾個女孩,可能是磕藥藥效還未退,還坐在沙發椅上不停的搖動她的頭和腳;警察先生正一一的檢查詢問他們是嗑什麼藥?雖然,他們都否認吸食禁藥,警察先生只好將他們全部帶回分局,採集尿液以化驗是否有吸食毒品?在分局等候採集尿液的時候,有一個二十多歲的男大學生,忽然身體感到極度的不舒服,經立刻送醫治療,不幸在幾日後竟因高燒痙攣而併發心臟衰竭。而死亡,據調查死亡原因是,他在PUB服用搖頭丸後,產生亢奮、心跳加速,血壓上升、體溫升高,又由於PUB室狹人多通風不良,加上太過亢奮和長時間持續搖頭擺舞沒休息,再被警察臨檢害怕犯法,心情緊張導致病發。

有一個高中生也發生手腳不自覺的在抖動,精神恍惚,一個人喃喃在自語,突然間,他像極端恐懼似的走向警察先生,哭求警察先生要救他說,有人跟蹤我,要殺我,救救我。後來由家長帶回,經醫師檢查發現,他是因為食吃搖頭丸長達一年多,被害患了一種典型的「被迫害妄想症候群」而被強制送到精神療養院去長期治療。

有一個尚未成年的國中學生,因為心裡害怕被父母責罵,想逃避警察的偵訊,竟利用剛好放在他身上的他的哥哥的身份証來冒充應訊,當警察通知他的父親來到分局保釋時,因為他的父親不忍心他的大兒子,被無端記錄留下犯罪前科才道出原委,結果這個國中學生除了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外,還被增加一項偽造文書罪嫌移送少年法庭偵辦,父子倆後悔難過得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上罰金
【解釋】
民國88年6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名稱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更名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1. 成癮性麻醉藥品
  2. 影響精神藥品
  3. 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分為四級管理;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解釋】
原衛生署公告之麻醉藥品者,共計有配西汀、普魯汀、潘他唑新(俗稱速賜康或孫悟空)、美沙冬及其鹽類等六十八種;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九日由行政院衛生署以衛署藥字第九○四一四二號公告,明令將安非他命類 列入該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其列管之種類有三種

  1. 第六十九種 安非他命及其鹽類
  2. 第七十種 右旋安非他命及其鹽類
  3. 第七十一種 甲基安非他命及其鹽類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解釋】
犯此法者亦同時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九條之規定,或非第四條第二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製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者,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外,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俗稱搖頭丸學名簡稱MDMA也稱快樂丸、忘我、亞當、狂喜,是列入第二級毒品;其他還有大麻、安非他命、速賜康、白板、罌粟、快克、LSD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偽造文書罪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所掌管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早在1914年德國默克藥廠主管已經意識到二十一世紀的患憂鬱症的病人,由於社會經濟的快速成長,工作壓力的增加,人際關係趨向淡薄而會快速增加,因此想藉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促進中樞神經興奮的藥效作用,來製造治療憂鬱症的病人的新藥,利用安非他命的化學結構作為骨幹,進行化學結構的改良工作,去除安非他命的不良副作用,如成癮性高、易造成精神分裂的缺點,而製造出一種學名為MDMA(甲基苯乙基胺)的新藥,即現在俗稱為搖頭丸或快樂丸,但因為還有無法去除的副作用實在太大,而不得不放棄;其副作用最大的害處是,吃MDMA會作用到體溫區,而提高血清張力素的濃度,造成體溫升高到43℃的急性毒性,若持續狂跳不休息,會造成長期間高熱,身體虛脫的症狀,甚致引發痙攣而併發心臟衰竭死亡;若是作用到多巴胺神經或正腎上腺素神經時,則會造成心跳快速,血壓上升的副作用,導致情緒區神經細胞大量死亡,而造成被迫害妄想症或精神分裂症。

據估計台灣吸毒人口已超過四十萬人,而年齡層有越來越年輕化的趨勢;大部分的毒品犯罪者皆屬再犯或累犯,吸食毒品關係暴利所在,走私販賣者的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令人髮指痛恨;國內關心毒害發起反毒活動自民國82年開始,熱心投入者不可曰少,但毒害依然猖狂,究其根本原因,或許過去之利用偶像化的反毒宣導,沒有給人予切身利害的實際感受,一般個人吸毒受害者都是自己及家人,比較少一下子就傷害到其他人,因此容易事過境遷,太多的年輕男女,一則感到生活無聊,容易受到誘惑;二則不知毒害自己身受其折磨之痛苦之恐怖,其毀害己身及家人之幸幅之徹底,而不想拒絕,因而隨波逐流,溺而不知;欲喚醒年輕男女生出戒毒或拒毒之決心,建議有二:一則應提供足夠而且容易明白體會到的毒害之身心受苦之資訊,及具體之見証事物,讓青少年學生能夠自覺警惕,決心不對毒品產生好奇和接觸;二則應有適宜教材,教其堅定其志,以保護其身體。三國時魏國之竹林七賢之一嵇康先生,他曾說:「人無志,非人也」現在的青少年學生往往有決心,卻無毅力;雖然生活在法治的社會中,卻常常以習慣代替合法化,既忽視了罪刑法定的絕對觀念,也模糊了嚴重罪行和輕微罪行是以刑罰的輕重來評定的,其無關乎犯罪行為本身的認定,不論是小惡或大惡,只要是觸及犯罪行為,都是犯罪的事實。

一般人甚至屬於高知識群的大學生,都被一種模糊的犯罪行為的認定所誤導,而造成一種相對性的法治觀念,竟相信罪刑的決定不在有無犯罪的本體,而在有沒有比較大的犯罪者已存在來判定,如果有更大的犯罪者已存在,這麼一來則起了一種以為我所犯的小罪就不算是犯罪的認定,就像南部某大學宿舍學生,因為有下載MP3的行為被人檢舉,致遭檢警單位搜查行動之初,部分學生的第一個反應,竟是振振有辭的指控說:要抓不會去抓那些利用下載營利的路邊攤所銷售的CD,幹嘛來抓我們呢?這件事不由得叫人想起了三國時,魏國的大司農郎中令王修先生的誡其兒子的一句話說:「行止與人,務在謹之。」言思乃出,行詳乃動,皆用情實道理,違斯敗矣。言思乃出,行詳乃動,這才真正是學做人學處世的竅門;同時代的蜀國丞相諸葛亮孔明先生(181-234)在其寫給外甥的家書中說:「夫志當存高遠,慕先賢,絕情欲,棄疑滯,使庶幾之志揭然有所存,惻然有所感;忍展伸,去細碎廣咨問,除嫌吝雖有淹留,何損于美趣,何患于不濟。」詩大雅蕩曰:「靡不有初,鮮克有終。」若能對此先賢名哲之訓,朝夕念之,或許有益於今之青少年學生之堅定其志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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